爆破施工的安全规定
1 爆破器材的采购、运输(搬运)、贮存、使用、销毁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和《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》TB10301-2009第7.2节的规定。
2 爆破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:
(1)岩石边坡坡率为1:0.1~1:0.75的路堑,必须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,并应符合现行《铁路路堑边坡光面(预裂)爆破技术规程》TB10122的规定。
(2)城市、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路堑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。
3 爆破作业应成立爆破指挥机构,设专人指挥,建立畅通的通讯网络。
4 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引起静电的衣物及携带手机等物品。应由专人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,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。
5 炮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钻眼机械支架应稳固。钻眼时,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,严禁在残眼上钻孔。
(2)钻眼与装药在同一分区不得平行作业。
6 起爆前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应在经设计计算的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围挡,安排警戒人员,约定预警、起爆、解除警戒信号,防止无关人员进入。
(2)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(构)筑物和设施,以及不能撤离的施工机具等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。
(3)对爆体应采取必要的减振、覆盖防护措施。
7 爆后应对影响范围内的边坡、既有设施等进行检查,清理危石,确认其安全性。
8 爆破施工作业应按下表进行检查,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,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,限期整改,并跟踪验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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